01
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
(1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
(2)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
(3)连续三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,杭州同级、萧山、余杭、阜阳职工及配偶在城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和租赁住房,其他县(市)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
02
非住房消费提取
(1)退休、退休(退休)
(二)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,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,
(3)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,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,
(四)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,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,
(5)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
(6)出国、定居的
(七)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
公积金提取额度
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的: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
其中:未申请住房贷款的,账户余额可在签订购房(建、修)合同后至少一年;申请住房贷款的,账户余额截止购房(建)合同当月
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房(建、修)总支出的,按实际支出数提取
偿还住房贷款本息: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当月发生的还本付息金额。其中,贷款结算时,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算当月;贷款结算后不再提取
租赁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:
(1)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,应当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余额
(2)租赁其他住房的,杭州市区(含萧山区、余杭区、富阳区、临安区)每人1200元/月,桐庐县每人840元/月,淳安县每人600元/月,建德市每人480元/月。每年提取一次,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
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:可在救助证有效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
非住房消费提取: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